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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 2005年第01期《节能与环保》>>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问: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这个文件出台的目的和背景是什么?

◇答:当今世界经济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许多国家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产品、降低能源费用、减少公共财政支出,扩大节能产品市场份额、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实施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其中主要做法就是通过政府采购制度推行节能产品,这些政策和做法在缓解能源紧张、节约能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节约能源工作,并在缓解能源紧张状况、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约低 10个百分点,是世界上产值能耗较高的国家之一。

为尽快改善这种状况,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4月1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工作的推进力度。《通知》中明确规定“政府机构要在资源节约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制订节能实施方案和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降低费用支出,带头节约资源”,并指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定并不断完善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目录,并研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同时强调,“各级财政要支持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为了贯彻《通知》精神,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节能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实施意见》的出台与实施,是从源头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产品、降低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的重要措施,是降低能源费用、减少公共财政支出的有效途径,是扩大节能产品市场份额、降低节能产品价格、促进节能技术进步的重大举措。

◆问:制定《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意见》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增加节能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施,使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发挥政府表率作用,扩大节能产品市场规模,降低节能产品初始成本,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最终实现节能产品市场的繁荣。

在制定《实施意见》中,我们坚持了统一管理、积极稳妥、规范高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节能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实行政策和节能产品范围统一管理,具体操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实施。积极稳妥和规范高效,就是《实施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节能工作实际、政府采购改革进度,确保各项规定既积极又切实可行,同时,在规范管理中简便易行。分步实施,就是根据当前 各项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分步骤实施,逐步推进,到2007年全面实施。

◆问:制定《实施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主要是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同时还依据了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一是《节约能源法》,该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等。二是《政府采购法》,该法第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三是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实施意见》是上述各项规定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实施的措施之一。

◆问:《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主要从实施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要求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关于实施范围。《实施意见》中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节能产品采购活动的都适用本办法。同时,明确了具体实施步骤,即自2005年在中央一级、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预算单位实行;2006年扩大到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地市一级预算单位实行;2007年全面实行。在实施中,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执行《实施意见》相关要求。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节能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按类别确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并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的形式公布。“节能清单”中新增节能认证产品,将由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节能清单”包括产品型号、制造商、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和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等基本信息。为确保“节能清单”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上公告,未经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允许,不得转载。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要求。《实施意见》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同时,为了便于供应商投标和公正评标,《实施意见》还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提出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关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考虑到有关节能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监督管理及处罚已经有较为详细规定的情况,《实施意见》对监督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问:下一步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在全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财政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对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节能产品及《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和实施程序。同时,通过有关媒体,广泛宣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和意义,以及政府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节约资源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要在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节能产品认证的推进工作,为充实和扩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