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生效给我国带来的影响
李俊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
刘迎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
2005年2月16日,备受瞩目的《京都议定书》正式开始生效。在全世界很多地方都举行了庆祝活动,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召开了“庆祝《京都议定书》生效高层研讨会”。对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将对我国带来的各方面影响,众说不一,以下就这个问题谈一些看法。
1京都议定书以及清洁发展机制
1.1京都议定书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签署议定书的发达国家(附件I国家)致力于在2008~2012年,跟1990年的水平相比,要减少5.2%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主要的温室气体是二氧化碳(CO 2 ),甲烷( CH 4 ),一氧化二氮( N 2 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 6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在俄罗斯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之后,签署国的总温室气体排放达到了全球排放总量的55%,90天之后,即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开始生效。
2002年8月30日,我国向联合国交存了我国政府核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核准书。2002年9月3日,我国国务院总理朱 钅容 基在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讲话时宣布,我国已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外交的里程碑,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
1.2 清洁发展机制
《京都议定书》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三个灵活的履约机制来促进有成本有效的减排: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其中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是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2《京都议定书》及CDM对我国的影响
2.1《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的影响
从《京都议定书》的提出到最终生效历经7年的时间,《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为国际社会对付气候变化这一重大全球环境问题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为国际环境合作建立了一些新的机制,对于我国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目前,短期来看,《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一个巨大的融资机会,尤其是我国政府鼓励的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甲烷的回收和利用等这些领域的项目。同时,长远看来,《京都议定书》又是一个挑战,目前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但是不能忽略的是,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居全球第二位,美国不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坚持像我国、印度、巴西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但同时也是排放大国,也应该承担排放义务。我国政府必须仍然坚持本着“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不承担减排义务,但是可以预见,我国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同时也要看到《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在一些方面与我国的发展目标是相协调一致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已经进入非常关键的时期,今后20年,我国的发展将面临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更严峻的挑战。因此,我国政府已经开始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第二,《京都议定书》的目标是鼓励低耗能,低碳排放的能源利用方式,我国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结构多元、保护环境、市场推动”的总体能源发展战略,在这一点上也是相辅相承的。第三,《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确实会为我国企业带来一些资金和环境友好的先进技术,将会促进一些行业领域的发展。
无论从短期,还是从长远的角度,《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的影响总的来讲是积极的。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处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供应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资源环境问题主要是经济发展目的不明确、发展方式不当引起的,“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大量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现在我国已经逐渐探索出发展循环经济的经济发展途径,其核心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是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但同时也是推动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的动力。
2.2 CDM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2.2.1 机会
作为《京都议定书》下的灵活机制之一,CDM将会为我国企业带来合作的机会和新的融资渠道, 同时参加CDM国际合作可以促进国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向我国的转移,促进我国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以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履行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我国的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炭消耗为主,由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与能源短缺的问题越来越显著,必须从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入手,来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循环应用,逐渐降低煤炭消耗所占的比例,增加更多的技术选择。我国可以利用CDM项目合作的资金和引进的技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实践和探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发展优质能源,从而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等等。尤其是在我国还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多利用CDM的资金来逐步向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方向转变。我国政府对在中国开展的CDM项目也规定了优先领域: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甲烷的回收和利用。可见,我国政府也希望通过这一机制推动资源利用朝经济和环境相协调的方向发展。
2.2.2 影响
从2月16日《京都议定书》开始生效后,几天后,与新能源相关和从事碳减排领域的企业股票已经开始上涨,这预见了一个新的、长远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选择。
CDM的融资已经为我国的一些行业带来新的运作方式。比如煤矿行业,以前煤矿产生的瓦斯气(主要含量为甲烷)除了一小部分作为民用外,基本上都排空。由于气源不稳定、技术不成熟、经济性不好,很少有矿业集团考虑利用这部分瓦斯气。在引入CDM这一灵活机制之后,很多企业开始考虑利用抽排的瓦斯气,开发和使用新的技术对瓦斯气加以利用,有了CDM这部分融资,在经济上也更为可行。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煤矿开始考虑瓦斯气的能源利用,在这方面的利用运作成熟之后,即使没有CDM这部分资金,相信经济上的可行性也会大大提高。 同样地,CDM资金和技术的引入,对于克服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等领域项目融资的障碍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2.3 障碍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使更多的人了解了CDM,也降低了CDM项目的运行风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在国际层面上,目前通过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CDM项目,只有两个。审批周期较长,而且还有一些领域没有已批准的方法学。在这些方面,使得企业仍然心存疑虑。但是,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由于减排义务已经成为法律现实,我们相信国际方面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程序,完善相应内容,以满足需求。另外,目前具有审定(validation)和核查(verification)资格的指定经营实体只有四家,而且没有我国的经营实体,这在一方面,由于价格较高,提高了企业的成本,增大了风险,另一方面,在申报的CDM项目越来越多的情况下,难以满足需求。希望以后会有更多的经营实体可以开展这些工作,尤其是一些潜在CDM项目较多的国家,如果能有经营实体被批准开展相关活动,在这些国家进行CDM项目活动会更容易沟通,成本也会降低。
在国内审批方面,我国已经成立国家权威机构( DNA),负责国内审批,而且我国CDM项目运行和管理暂行办法也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让我国的企业有章可循。目前CDM审核理事会已经批准了两个项目,还有一些项目正在准备申报的过程中。但是,管理办法中仍然有一些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没有明确,比如,参与企业的资格问题,CER(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收入分配的比例问题,优先领域和非优先领域的区别对待问题等等。企业需要更为透明的管理办法。我国政府也正在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出台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这些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3 结论
我国是一个很大的潜在的CDM市场,正确利用和把握CDM为相关企业带来的机会是很重要的。这是一个新的机制,但是也是一种趋势。需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我国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开再生能源,积极回收和利用甲烷等,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利用资源方面转变。我国被认为是拥有最多的潜在的CDM项目,但是跟巴西和印度相比,我国目前已经在开展的CDM项目并不多。因此,我国企业应积极把握机会,尽早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