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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 2005年第07期《节能与环保》>>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下)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 (下)

4.2 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

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建筑中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和居住小区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技术。

4.2.1 建立和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技术体系。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宜根据城市污水来源与规模,尽可能按照就地处理就地回用的原则合理采用相应的再生水处理技术和输配技术;鼓励研究和制订城市水系统规划、再生水利用规划和技术标准,逐步优化城市供水系统与配水管网,建立与城市水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管网系统和集中处理厂出水、单体建筑中水、居民小区中水相结合的再生水利用体系;制定和完善污水再生利用标准。

4.2.2 发展污水集中处理再生利用技术。鼓励缺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采用再生水利用技术,再生水用于农业、工业、城市绿化、河湖景观、城市杂用、洗车、地下水补给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建筑生活杂用水。

4.2.3 推广应用城市居住小区再生水利用技术。缺水地区城市建设居住小区,达到一定建筑规模、居住人口或用水量的,应积极采用居住小区再生水利用技术,再生水用于冲厕、保洁、洗车、绿化、环境和生态用水等。

4.2.4 推广应用建筑中水处理回用技术。缺水地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回用管网覆盖范围外,具有一定规模或用水量的建筑,应积极采用建筑中水处理回用技术,中水用于建筑的生活杂用水。

4.2.5 积极研究开发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鼓励研究开发占地面积小、自动化程度高、操作维护方便、能耗低的新处理技术和再生利用技术。

4.3 城区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

4.3.1 推广城区雨水的直接利用技术。在城市绿地系统和生活小区,推广城市绿地草坪滞蓄直接利用技术,雨水直接用于绿地草坪浇灌;缺水地区推广道路集雨直接利用技术,道路集雨系统收集的雨水主要用于城市杂用水;鼓励干旱地区城市因地制宜采用微型水利工程技术,对强度小但面积广泛分布的雨水资源加以开发利用,如房屋屋顶雨水收集技术等。

4.3.2 推广城区雨水的环境生态利用技术。把雨水利用与天然洼地、公园的河湖等湿地保护和湿地恢复相结合。

4.3.3 推广城区雨水集蓄回灌技术。在缺水地区优先推广城市雨洪水地下回灌系统技术。通过城市绿地、城市水系、交通道路网的透水路面、道路两侧专门用于集雨的透水排水沟、生活小区雨水集蓄利用系统、公共建筑集水入渗回补利用系统等充分利用雨洪水和上游水库的汛期弃水进行地下水回灌。完善城市排水体系,建立雨水径流收集系统和水质监测系统。鼓励缺水地区在建设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的基础上采用城区雨水处理回灌技术。研究开发城区雨水水质监测技术。

4.3.4 推广海水利用技术。东北、华北、华东地区沿海缺水城市,积极发展海水淡化和输配技术;加快发展低成本海水淡化技术。鼓励沿海城市发展海水直接利用技术;积极开发含盐生活污水的处理技术,发展含盐生活污水排海(洋)处置技术。

4.3.5 推广苦咸水利用技术。在华北、西北和沿海地区缺水城市,推广苦咸水的电渗析处理技术和反渗透处理技术,主要用于城市杂用水、生活杂用水和部分饮用水。

4.4 城市供水管网的检漏和防渗技术

目前城市供水管网水漏损比较严重,已成为当前城市供水中的突出问题。积极采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检漏和防渗技术,不仅是节约城市水资源的重要技术措施,而且对于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保障供水水质安全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4.4.1 推广预定位检漏技术和精确定点检漏技术。推广应用预定位检漏技术和精确定点检漏技术,并根据供水管网的不同铺设条件,优化检漏方法。埋在泥土中的供水管网,应当以被动检漏法为主,主动检漏法为辅;上覆城市道路的供水管网,应以主动检漏法为主,被动检漏法为辅。鼓励在建立供水管网GIS、GPS系统基础上,采用区域泄漏普查系统技术和智能精定点检漏技术。

4.4.2 推广应用新型管材。大口径管材(DN>1200)优先考虑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中等口径管材(DN=300-1200)优先采用塑料管和球墨铸铁管,逐步淘汰灰口铸铁管;小口径管材(DN<300)优先采用塑料管,逐步淘汰镀锌铁管。

4.4.3 推广应用供水管道连接、防腐等方面的先进施工技术。一般情况下,承插接口应采用橡胶圈密封的柔性接口技术,金属管内壁采用涂水泥沙浆或树脂的防腐技术;焊接、粘接的管道应考虑涨缩性问题,采用相应的施工技术,如适当距离安装柔性接口、伸缩器或U形弯管。

4.4.4 鼓励开发和应用管网查漏检修决策支持信息化技术。鼓励在建设管网GIS系统的基础上,配套建设具有关阀搜索、状态仿真、事故分析、决策调度等功能的决策支持系统,为管网查漏检修提供决策支持。

4.5 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节水技术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节水主要是反冲洗水回用,反冲洗水回用兼具城市节水和水环境保护的双重效能。

4.5.1 以地表水为原水的新建和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推广反冲洗水回用技术,选择截污能力强的新型滤池技术,配套建设反冲洗水回用沉淀水池,采用反冲洗效果好、反冲水量低的气水反冲洗技术。

4.5.2 改建供水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反冲洗技术,通过改造和加强反冲洗系统的结构组织,采用适宜的反冲洗方式,改进滤池反冲洗再生机能。2008年前淘汰高强度水定时反冲洗的工艺技术。

4.6 公共建筑节水技术

随着城镇化和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公共建筑用水需求将呈增长趋势,空调系统应作为公共建筑节水的重点之一。

4.6.1 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公共建筑空调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冷却水循环率应达到98%以上,敞开式系统冷却水浓缩倍数不低于3;循环冷却水系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敞开式或密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4.6.2 推广应用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的防腐、阻垢、防微生物处理技术。

4.6.3 鼓励采用空气冷却技术。

4.6.4 推广应用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技术。推广采用密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热泵式凝结水回收系统、压缩机回收废蒸汽系统、恒温压力回水器等;间接利用蒸汽的蒸汽冷凝水的回收率不得低于85%;发展回收设备防腐处理和水质监测技术。

4.7 市政环境节水技术

市政环境用水在城市用水中所占比例有逐步增大的趋势。鼓励工程节水技术与生物节水技术、节水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促进市政环境节水。

4.7.1 发展绿化节水技术。发展生物节水技术,提倡种植耐旱性植物,并应采用非充分灌溉方式进行灌溉作业;绿化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使用非再生水的,应采用喷灌、微喷、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灌溉设备可选用地埋升降式喷灌设备、滴灌管、微喷头、滴灌带等。

4.7.2 发展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技术。

4.7.3 推广游泳池用水循环利用技术。

4.7.4 发展机动车洗车节水技术。推广洗车用水循环利用技术;推广采用高压喷枪冲车、电脑控制洗车和微水洗车等节水作业技术。研究开发环保型无水洗车技术。

4.7.5 大力发展免冲洗环保公厕设施和其他节水型公厕技术。

4.8 城市节水信息技术

节水信息技术,可以实现节水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节水决策科学化,对于加强节水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4.8.1 发展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技术。鼓励研究以GIS技术为平台的节水信息系统建设,为实现城市节水的信息化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4.8.2 发展节水信息采集传输及专业数据库技术。开发节水信息网络基础平台、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和专业数据库技术,用以加强和规范节水管理和指导城市节水技术发展工作。

5 发展节水技术的保障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技术服务体系,推动节水技术发展与应用。

5.1 加强节水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

5.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等法律,研究制定有关促进节水技术发展的法规和标准。

5.1.2 国家和地方在编制“十一五”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中,把节水技术进步放在重要位置。

5.1.3 重点节水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应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国家科技开发计划。

5.1.4 国家定期发布“淘汰落后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产品)目录” 和“鼓励使用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产品)目录”。

5.2 建立发展节水技术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5.2.1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重视节水关键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5.2.2 对于以废水(液)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5.2.3 鼓励发展污水再生利用、海水与微咸水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利用海水生产淡水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5.2.4 对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设备目录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5.2.5 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组织实施的节水工程,应优先选择《大纲》推荐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一些重大项目,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资金补助支持。

5.2.6 引导社会投资节水项目,特别是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节水项目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多渠道融资,加大对节水技术创新和节水工程的投入。

5.2.7 建立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取水加价等科学合理的水价制度。

5.2.8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实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过程中,应积极采用《大纲》推荐的节水技术。

5.2.9 建立和完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结合行业、地区特点,建立以取水定额为核心的考核、评价、管理体系。

5.2.10 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取水定额执行情况、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使用情况和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情况的监督检查。新建用水工程(项目),不得采用本《大纲》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5.2.11 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节水产品市场。

5.3 建立健全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服务体系

5.3.1 加强节水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节水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加快节水技术的研究开发。

5.3.2 加强节水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

5.3.3 加强节水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取水定额标准体系,完善节水基础标准、节水考核标准、节水设施和产品标准、节水技术规范。

5.3.4 积极推动节水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节水技术,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5.3.5 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节水技术科普宣传,加快节水技术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