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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 2006年第03期《节能与环保》>> 环保总局发布 《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保总局发布 《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5 种途径参与环评报审报告书须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2006年2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为原则。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有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5种。

同时,为方便公众及时了解信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须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在选择征求意见的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关个人和组织。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10天。

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编制和审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如何征求公众意见也做了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