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于 2006 年 4 月 7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 [2006]571 号),研究决定在重点耗能行业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为此,特制定《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 9 个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 2004 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 18 万吨标准煤以上,共 1008 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提出,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核对后确定。《方案》有关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十一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 20% 左右。这是 “十一五”规划目标中最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工业能源消费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 70% 左右。千家企业 2004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 6.7 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 33% ,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 47% 。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缓解能源和环境约束,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围绕实现 GDP 能耗降低 20% 左右的目标,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 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接受公众监督。政府加强指导推动,依法监督管理,强化政策导向,促进千家企业取得实质进展。
(二)主要目标
千家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带动行业节能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实现节能 1 亿吨标准煤左右。
三、千家企业节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各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要将本企业节能目标,落实到车间、班组,逐级考核,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二)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千家企业要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各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 GB/T 17166-1997 )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各企业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的半年内,将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报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下同)审核;未能通过审核的,应在 3 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四)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企业每年要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加大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五)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六)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各企业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加强企业节约型文化建设,提高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跟踪和考核
(一)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企业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审核相关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督促实施。将千家企业列入本地区节能重点监测监察的范围。要把单位产品能耗降低目标换算成节能量,分解落实到每个企业,加强考核。要积极推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对提前达到节能目标和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给予鼓励。
(二)国家统计局要建立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信息系统及其官方网站,并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网页和千家企业网页,跟踪、统计、审核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其相关数据,并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定期分析和汇总企业节能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统计局每年 4 月份在指定的全国性宣传媒体上,公布上一年度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国内外先进水平等情况。
(三)国家质检总局要依据国家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四)国务院国资委要继续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办法,指导中央企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发挥中央企业的表率作用。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跟踪、评价和指导。一是协助制订行业能源利用和节能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二是研究各行业国际和国内能耗先进水平,建立相应数据库;三是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
(六)为保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在五年周期内不对千家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但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国家统计局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2006 年全国人大将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浪费能源的做法和行为,要严肃查处。修订《节约能源法》,通过立法建立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政策,建立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二)实行强化节能的财政税收政策。加快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抓紧出台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节水产品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对资源节约关键技术、重大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适当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加大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稳定的支持企业节能改造的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企业节能;研究建立多渠道融资方式,协调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支持千家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四)建立节能技术推广新机制。加速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加快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培育专业化节能技术服务体系,重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千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五)总结、表彰和奖励先进典型。定期在千家企业中推选若干“国家节能先进企业”和“全国节能先进个人”,在表彰和奖励的同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在全国性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六)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于弄虚作假,不按要求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企业,要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或达不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有关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大胆曝光和揭露浪费能源资源的反面典型。
(七)加强综合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综合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各项工作纳入到每年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要点当中,明确各部门重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