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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 2006年第07期《节能与环保》>> 关于 2005年各地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的通报

 

关于 2005年各地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的通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现将 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 2005年单位GDP能耗等指标通报

地 区
单位 GDP能耗
(吨标准煤 /万元)
单位 GDP能耗
(千瓦时 /万元)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准煤 /万元)

全 国

1.22

1358.5

2.59

北 京

0.80

828.5

1.50

天 津

1.11

1040.8

1.45

河 北

1.96

1487.6

4.41

山 西

2.95

2264.2

6.57

内蒙古

2.48

1714.1

5.67

辽 宁

1.83

1386.6

3.11

吉 林

1.65

1044.7

3.25

黑龙江

1.46

1008.5

2.34

上 海

0.88

1007.2

1.18

江 苏

0.92

1198.2

1.67

浙 江

0.90

1222.2

1.49

安 徽

1.21

1082.9

3.13

福 建

0.94

1151.8

1.45

江 西

1.06

966.3

3.11

山 东

1.28

1032.4

2.15

河 南

1.38

1277.7

4.02

湖 北

1.51

1210.0

3.50

湖 南

1.40

1035.8

2.88

广 东

0.79

1195.3

1.08

广 西

1.22

1251.7

3.19

海 南

0.92

912.3

3.65

重 庆

1.42

1132.3

2.75

四 川

1.53

1276.3

3.52

贵 州

3.25

2460.6

5.38

云 南

1.73

1604.6

3.55

西 藏

 

 

 

陕 西

1.48

1405.0

2.62

甘 肃

2.26

2531.0

4.99

青 海

3.07

3801.8

3.44

宁 夏

4.14

4997.7

9.03

新 疆

2.11

1190.9

3.00

二、通报数据的说明

•  计算公式

单位 GDP能耗=(能耗消费总量/GDP)

单位 GDP电耗=(全社会用电量/GDP)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能源消费量 /工业增加值)

2.GDP和工业增加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

3.《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已发布的2005年全国单位GDP能耗1.43吨标准煤/万元,是按200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

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

5.此次发布的数据将作为计算“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单位GDP能耗等指标降低率的基数。

6.一些地区单位GDP能耗较高主要是由于工业结构中高耗能产业比重比较大、耗能装备技术水平较低等造成的。

7.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8.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