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 2010 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 “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
《指导意见》提出了到 2010 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 2005 年的基础上各提高 5 个百分点,分别达到 35% 和 4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60% ,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 75% ,煤矸石达到 70%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 65% ,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 60% 左右提高到 70% 左右的发展目标。《指导意见》确定了以大宗短缺资源、战略性资源和贵重资源综合利用,以排放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提高再生资源产业整体水平为重点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领域。在重点领域范围内,提出了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再生金属加工产业化、废旧家电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产业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农业废弃物和木材综合利用等六大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
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指导意见》提出要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综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到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相关政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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