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球气候变化及影响
科学研究表明,近百年来,全球气候正经历一次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第三次评估报告中指出, 1860 年以来,全球平均温度升高了 0.6 ± 0.2 摄氏度;未来 50 ~ 100 年全球的气候将继续向变暖的方向发展。
全球气候变暖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人类过度使用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排放出的大量温室气体是导致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而大面积的森林砍伐和草原破坏则加剧了全球变暖的进程。当前积聚在大气中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其以全球 22% 的人口,排放着 60% 以上的二氧化碳。
气候变暖对全球许多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产生了影响,如海平面升高、冰川退缩、冻土融化、河 ( 湖 ) 封冻期缩短、中高纬生长季节延长、动植物分布范围向南、北极区和高海拔区延伸、某些动植物数量减少、一些植物开花期提前;与全球变暖关系密切的一些极端事件,如厄尔尼诺、干旱、洪水、热浪、雪崩和风暴、沙尘暴、森林火灾等的发生频率和强度也有所增加。预计到 2100 年,地球平均地表气温将比 1990 年上升 1.4 ~ 5.8 摄氏度,全球平均海平面将比 1990 年上升 0.09 ~ 0.88 米。一些极端事件 ( 如高温天气、强降水、热带气旋、强风等 ) 发生的频率会增加。
二、英国的气候政策及实践
英国是世界上控制气候变化最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京都议定书》为欧盟规定的目标是到 2012 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排 8% ,而英国设定的目标是减排 12.5% 。 2003 年 3 月英国《能源白皮书》提出,到 2010 年将二氧化碳减排 20% ,到 2050 年减排 60%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英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气候政策。成立碳基金和实行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是其中两项重要的政策。
(一)碳基金
碳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 2001 年。碳基金的工作重点是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中短期目标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碳管理,中长期目标是投资低碳技术。
碳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税是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 ( 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 ) 征收的一种能源使用税,自 200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每年约有 6600 万英镑的气候变化税拨付给碳基金管理使用。
碳基金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公共资金通过企业运作得到合理使用。一是碳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分别来自政府部门、企业界、工会、学术界及非政府组织等方面人员组成,而且规定只有企业界的董事占多数时才能召开董事会,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被忽视。二是碳基金公司获得拨款前必须提交工作计划及优先领域,与环境事务主管部门谈判,以达成框架协议。三是碳基金公司每年要做执行报告,每 5 年做一次全面评估。评估以碳减排的成效为标准,由完全独立机构进行,评估资金使用效率。四是政府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碳基金的经费开支、投资、碳基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由董事会决定。
碳基金的投资主要用于 3 个方面,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碳基金用于投资性的项目,一般是 150 万英镑;用于研究性的项目,一般在 5 ~ 25 万英镑。
在企业选择上,碳基金主要关注年能源成本在 300 ~ 400 万英镑以上的大企业,因为大企业的能源消耗高,二氧化碳排放量也高。在低碳技术的选择上,注重技术评估的科学性,主要筛选标准是碳的减排潜力和技术成熟度,并注重成本效率,优先投资碳减排潜力大且成熟的技术。
鉴于碳基金的资金有限,市场需求越来越大,碳基金的碳管理服务不再是完全免费,而要求企业提供 50% 的配套资金,且提供的资金不超过 2 万英镑。今后企业要想得到碳基金的管理服务,先通过碳基金的门户网站,做好能源自评估,然后才能申请资金及投融资支持。
(二)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
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环境管理手段,有助于降低减排成本。英国是世界最早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的国家。作为英国气候变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 年英国启动了为期 5 年涵盖 6 种温室气体的排放贸易制度。
该制度按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奖励、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减排行动。包括四类参与者 : 一是直接参与者,指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而自愿承诺绝对减排目标的企业。 2002 年,英国政府以拍卖方式,向自愿承诺在 2002 ~ 2006 年间累计减排 1188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33 个企业提供 2.15 亿英镑。二是相对目标参与者,指通过自愿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承诺相对排放目标或能源效率目标的企业,达到承诺目标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最多 80% 的气候变化税。三是项目参与者,指相对基准线能产生额外减排量的项目所有者。四是其他没有承诺减排义务的个人和机构,如中介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也可以自愿参与排放贸易。
允许排放配额是排放贸易市场的交易对象,其分配数量与分配方法直接影响交易价格和市场的流动性。英国排放贸易制度以 1998 ~ 2000 年的平均排放量作为基准线,减去每年自愿承诺的减排量,确定企业每年允许排放配额,目前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大于配额,则需要从市场买入,不允许借贷未来的配额来履行现期的目标。如果相反,则可以出售或者存储配额留待日后使用。
为了保证减排的真实性,英国排放贸易制度制定了严密的监测、报告与核实制度。规定所有承诺减排目标的参与者在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相关条例测算和报告企业的排放状况,且操作方法上必须透明、公正和连续。此后,每年报告的排放数据必须得到有执业资格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的核实。
为了方便交易并对交易实施有效的管理,英国排放贸易制度建立了一套电子注册系统。所有参与者必须在该系统至少注册一个账户,用来记录其基本情况及其配额、配额转移和配额供需等信息。所有交易均通过网络实时进行,企业搜寻信息、开展交易的成本及政府管理成本都大大降低。在该注册系统下,对于直接参与者,每年是一个履约期,履约期后 3 个月为对账期,管理机构根据其履约状况向企业发放年度的奖励资金和全部排放配额。企业完不成减排目标,不仅得不到年度的奖励资金,还要扣减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或被处以罚款。
英国排放贸易制度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参与者可以自由使用在《京都议定书》规定义务下所持有的国际配额或信用来履约。但在 2008 年前,其他灵活机制所产生的配额或信用,只有签署了政府双边协议后才有效。 2005 年初,欧盟排放贸易制度实施后,为了避免双重规则,英国申请并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允许部分己经参与英国排放贸易制度的企业暂时退出,以保证两个排放贸易制度之间的顺利过渡。
英国排放贸易制度自 2002 年 4 月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的减排效果。实施的第一年,直接参与者就相对基线减排 464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2003 年累计减排 520 万吨, 2004 年累计减排 590 万吨。除直接环境效益之外,英国率先推行国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使企业界、经纪人、核实机构、政府以及利益相关者获取了丰富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包括英国开发和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排放贸易管理系统,为英国更好地参与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伦敦也正逐渐发展成为欧洲碳市场交易的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