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党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工作。针对我国一些城市存在的水质污染、水量不足,供水管网建设落后,水质监测和检测能力不足,应急供水能力较低等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2006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卫生部等部门启动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
《规划》提出了解决城市饮用水不安全问题的近远期目标。其中,“十一五”期间要重点解决水量不足和水质尚未达标的城市,及问题突出的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饮用水安全问题;到2020年,要全面改善设市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饮用水安全状况。《规划》按照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创新机制、强化监管的原则,提出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几项具体任务:(一)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科学规划水源保护区,建设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保障水质安全。(二)在节约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源。科学改造和扩建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水源工程,提高供水能力。(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改进净水工艺,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统筹安排新增供水工程。(四)建立健全从水源地到供水末端全过程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供水预案。(五)加大投入力度,理顺价格机制,完善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体系。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沟通顺畅、运转高效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根据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将对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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