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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 2007年第11期《节能与环保》>> 我国立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我国立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 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全国人大常委会 10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