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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 2008年第02期《节能与环保》>> “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及实施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联合发布“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及实施规则”

2008年1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该目录包含了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等五类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这五类产品均必须粘贴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

该目录的发布,突破了能效标识的产品实施领域,以电动机为切入点,开拓了能效标识制度在工业领域的实施,以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为起点,开拓了能效标识制度对照明设备的实施。第三批目录中的特点是:推出3级标识;提高了标识的适用性,考虑到产品种类繁多,大小不一,在第三批产品的实施规则中均只对能效标识的尺寸给出了最小规格的要求,允许企业印制标识时在最小规格要求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提出实验室能力说明要求,自我申明的模式便于推广并为企业减少了大量成本,既加强了实验室的管理,又不改变原有的实施模式。

能效标识是指附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物上的一种信息标签,用于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能源消耗量等指标,使消费者十分容易得到并清楚获知产品的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能效标识将产品划分为不同的能源效率水平,划分的依据是相对应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我国的能效标识制度采用“企业自我申明+备案+社会监督”的实施模式,即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依据产品检测结果和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源效率等级后,自行印制能源效率标识,并粘贴在产品或其最小包装上;生产者和进口商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和相关信息;政府对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能效标识的规定。强制要求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对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并规定对于使用能效标识的违法行为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此次能效标识在冷水机组等新的五项产品上的推广和实施,将推动能效标识制度迈上新台阶,逐步深化和完善。“十一五”末将完成20项能效标识工作。随着产品目录的扩展,能效标识将实现越来越显著的成效,对我国的节能减排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