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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 2008年第06期《节能与环保》>>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出台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政策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部利用电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产水泥项目的规模和工艺放宽限制。

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既节约天然石灰石,又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废物堆存造成的污染,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方面,存在着与现行水泥产业政策相矛盾的问题,使利用

电石渣生产水泥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信贷融资等方面受到很大影响,许多项目无法建设,电石渣综合利用率难以提高,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针对上述情况,规定:

一、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不受产业政策所定规模的限制,但须达到 1000 吨/ 日及以上。同时鼓励规模较小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通过与周边水泥企业或其他可消纳电石渣的企业合作,使电石渣得到充分利用。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生产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生产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 2000 吨/ 日及以上。

三、现有电石渣水泥生产线可以采用湿磨干烧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新建电石渣水泥生产线装置必须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