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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位置 >> 2008年第08期《节能与环保》>>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告

2008年第55号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各地区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6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黑龙江、江西、河南3省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新疆7省(区)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4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2个地区;完成进度30%以上的有福建、上海、陕西等15个地区;完成进度20%~30%的有云南、四川、湖南、重庆、河北、贵州、内蒙古、山西、吉林、宁夏10个地区;完成进度低于20%的有新疆、海南、青海3个地区。

附表: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地 区
2007年万元GDP
能耗降低目标
( %)
2007年万元GDP
能耗降低率
( %)
北 京
-5.00
-6.04
天 津
-4.40
-4.90
河 北
-4.40
-4.02
山 西
-5.60
-4.52
内蒙古
-5.26
-4.50
辽 宁
-4.00
-4.01
吉 林
-4.00
-4.41
黑龙江
-4.00
-4.09
上 海
-4.00
-4.66
江 苏
-4.20
-4.28
浙 江
-4.00
-4.18
安 徽
-4.00
-4.11
福 建
-3.50
-3.51
江 西
-4.00
-4.01
山 东
-4.50
-4.54
地 区
2007年万元GDP
能耗降低目标
( %)
2007年万元GDP
能耗降低率
( %)
河 南
-4.0~-4.5
-4.11
湖 北
-4.00
-4.06
湖 南
-4.00
-4.43
广 东
-3.00
-3.15
广 西
-3.20
-3.31
海 南
-2.50
-0.80
重 庆
-4.00
-4.46
四 川
-4.00
-4.44
贵 州
-4.95
-3.97
云 南
-3.80
-3.98
陕 西
-4.50
-4.54
甘 肃
-4.00
-4.09
青 海
-2.00
-2.20
宁 夏
-4.00
-3.52
新 疆
-4.00
-3.08

表注:

1.西藏自治区数据暂缺;

2.2007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依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函;

3.2007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