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8月1日签署第530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自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6章45条,旨在加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为大型公共建筑。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罚款、赔偿、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
根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条例》还要求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现有建筑实施分类改造,并就资金来源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和使用保修等全过程的监管。条例确立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条例》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
《条例》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资金支持;金融扶持;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二是明确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